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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申志罚金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申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18号移送庭室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申志,男,1982年6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申志罚金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鹤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