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申志罚金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申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18号移送庭室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申志,男,1982年6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申志罚金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鹤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