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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奎涛、杨守泽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奎涛,杨守泽,东营市河口区海洋与渔业局,东营市海星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特5号申请人杨奎涛,男,汉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申请人杨守泽,男,汉族,山东沾化县。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海洋与渔业局,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164号,组织机构代码:493****9-8。法定代表人高忠岐,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扈中乾,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东营市海星港口服务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桩202-205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6219L。法定代表人李春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扈中乾,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奎涛与申请人杨守泽、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海洋与渔业局、申请人东营海星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本院调解,于2017年10月2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孙相义独任审理,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查,申请人杨奎涛与申请人杨守泽、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海洋与渔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人东营海星港口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人杨奎涛与申请人杨守泽、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海洋与渔业局、申请人东营海星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东营市河口区海洋与渔业局于2017年11月15日前支付杨奎涛、杨守泽赔偿金459578.45元;东营海星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杨奎涛、杨守泽赔偿金137873.54元;二、本次919156.9元的财产损害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对919156.9元的财产损害纠纷再无其他纠葛。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人杨奎涛与申请人杨守泽、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海洋与渔业局、申请人东营海星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经本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孙相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华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