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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8483宿迁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与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恒达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483号原告:宿迁恒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义乌路东侧南首。法定代表人:滕召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坚,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卫龙,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义乌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增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国冰,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宿迁恒达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德品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宿迁恒达纺织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院通知时间补缴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收取995.50元,退还原告宿迁恒达纺织有限公司995.50元。审 判 长  程家亮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人民陪审员  陈儒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王悦书记员孟庆丰书记员佟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