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24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伟、李志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李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性,1991年9月19日出生,住宾川县。委托代理人:时文军,宾川县州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志祥,男性,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宾川县。本院在执行李伟与李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李志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志祥于2017年10月10日偿还李伟货款本金3375元,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的利息2337.50元及本金2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在2018年8月30日前还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建审判员 秦洁琼审判员 赵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志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