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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511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爱粉申请执行巫存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粉,巫存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511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朱爱粉,女,1956年11月7日生。被执行人巫存瑞,男,1966年7月2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9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巫存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巫存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巫存瑞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2240011014912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8.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