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美华与郭春荣、赵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华,郭春荣,赵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李美华,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郭春荣,女,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烟厂生活区。被执行人赵国林,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烟厂生活区。关于李美华申请执行郭春荣、赵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396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春荣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东段南侧(房产证号02××75)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照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9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春荣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东段南侧(房产证号02××75)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