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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9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赵某某、被告李某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994号之二原告:李某甲,女,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芳瑜,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某乙,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赵某某、被告李某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某乙名下鲁F3P9**号车辆,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某乙名下鲁F3P9**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汉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秀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