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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振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145号被执行人:张振涛,又名张涛,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振涛罚金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