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卫军与扶沟县松茂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军,扶沟县松茂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庆伟,郝学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892号原告:张卫军,男,汉族,扶沟县。被告:扶沟县松茂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扶沟县包屯镇。负责人:苏建勋。被告:刘庆伟,曾用名,刘伟,男,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水有,男,汉族,住扶沟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郝学中,男,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军诉被告扶沟县松茂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庆伟、郝学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卫军负担。审判员 李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志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