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7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璐与刘一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璐,刘一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77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璐,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光,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一萌,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胜,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璐因与被上诉人刘一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4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未能履行的原因,以及双方履行行为是否存在违约的认定,一审法院应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负义务是否存在先后履行顺序、诉争房屋是否解除抵押及解除抵押登记时间、首付款未支付的原因、定金的支付情况等问题进一步予以审查,鉴于本案上述基本事实未查清,故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44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 冰审判员 刘国俊审判员 刘新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