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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豪亿家私经营部与陈照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豪亿家私经营部,陈照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598号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豪亿家私经营部。经营者:王海龙,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豪亿家私经营部负责人。被告:陈照明,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通江县。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豪亿家私经营部与被告陈照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豪亿家私经营部诉称: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豪亿家私经营部在巴中经销各类家具,2012年12月25日,被告陈照明与之签订合同经销“豪亿”品牌专卖店及代理,期间共欠下家居产品货款48000元,经被告确认。经催收无果,现要求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48000元及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被告陈照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豪亿家私经营部与被告陈照明经营“豪亿”品牌家私签有合同,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通江县,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也在该辖区,合同未对管辖法院约定。因此,申请人认为巴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照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通江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光聪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孙显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