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刑更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揣予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揣予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刑更692号罪犯揣予苏,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卢氏县人,原任卢氏县交通局局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义刑初字第137号刑事裁定,以揣予苏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刑没收财产10万元。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揣予苏减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006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揣予苏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006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揣予苏减刑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揣予苏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揣予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1283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2170092.5元,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揣予苏在接受纪检监察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赃款已全部退缴。罪犯揣予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受表扬5次,间隔期间内的评审被评为3优1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执行机关提供的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义刑初字第137号刑事裁定,证明揣予苏犯罪的事实及判刑情况。2、执行机关提供的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刑执字第86号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揣予苏被交付执行的情况。3、执行机关提供的2016-2017年度罪犯揣予苏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证明罪犯揣予苏在起始间隔期内的考核计分情况。4、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揣予苏三课成绩情况,证明揣予苏20**年上半年思想课94分,技术、文化非入学;2016年下半年思想课97分,技术、文化非入学;2017年上半年思想课96分,技术、文化非入学;5、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揣予苏改造评审鉴定表,证明揣予苏20**年2月5日入狱,在间隔内评审为3优1良,最后一次评审为良好;6、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揣予苏奖励审批表,证明揣予苏行政奖励为5个表扬;7、执行机关提供的“三类罪犯”认定表,证明揣予苏被认定为“三类罪犯”;8、执行机关提供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证明本次提请揣予苏减刑已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2017年9月5日内部审核同意;9、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揣予苏认罪悔罪书、罪犯改造规划及罪犯改造总结,证明揣予苏认罪服判,积极改造;10、同监区罪犯龚毅强出庭作证,证明揣予苏自入狱以来,任劳任怨,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悔罪,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岗期间认真负责,符合减刑条件;11、同监区罪犯程学武出庭作证,证明揣予苏自入狱以来,任劳任怨,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悔罪,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比较好,在岗期间认真负责,符合减刑条件;12、监区管教干警李波出庭证明:揣予苏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态度端正;13、监区管教干警刘鹏出庭证明:揣予苏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协助做好文化教育,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改造态度端正。本院认为,罪犯揣予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揣予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惠玲审判员 魏 明审判员 王明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郜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