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闫红章与龙福寿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章,龙福寿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4民初1330号原告:闫红章,男,1973年3月12日生,住建水县。被告:龙福寿,男,民族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住红河县。现在住址不详。原告闫红章与被告龙福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欠原告的加工款20000元;2、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2015年10月6日驾驶着云G×××××车到原告开的加工店,对该车辆进行加固和校修理,合计人民币50000元,给付30000元后,尚欠20000元多经次催要仍未给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闫红章未能提交被告龙福寿的详细地址和正确的联系方式,应驳回原告闫红章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红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闫红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智强审 判 员 李玉飞人民陪审员 李 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