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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健抢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62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健,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2014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健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2563号刑事判决,刘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健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健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25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长坤审 判 员  巩一鸣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林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