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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8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王根发、李紫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发,李紫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425号申请执行人王根发,男,汉族,1957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李紫云,女,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鄱民二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8日,依法通过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李紫云所有坐落在鄱阳县××4幢2单元3××号房产(产权证号66××78)。2017年9月29日买家王璋羽(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769340.00元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鄱阳县××4幢2单元3××号房产(产权证号66××78)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璋羽所有,该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璋羽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璋羽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占国华审判员  艾鹏远审判员  张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