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3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庆清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3刑初53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庆清,曾用名黄阿庆,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退休教师,住云浮市云安区。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3日被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林剑飞,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庆清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庆清及其辩护人林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庆清在某圩街遇见被害人罗某1,便将其带回其住屋,并在自己的睡房与罗某1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了罗某1.100元。8月间,罗某1被确认怀孕。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1被引产的胚胎组织与罗某1、被告人黄庆清的血样符合亲生关系。经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1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庆清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庆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庆清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无异议,但是被告人黄庆清有以下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黄庆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黄庆清犯罪前行为良好,是初犯、偶犯;3.被告人黄庆清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庆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庆清在云浮市云安区某圩街遇见被害人罗某1(智障人士),便将被害人罗某1带回云浮市云安区其住处,并在自己的睡房与被害人罗某1发生了性关系。2016年8月,被害人罗某1被确认怀孕并做了引产手术。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1被引产的胚胎组织与罗某1、被告人黄庆清的血样符合亲生关系。经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1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另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黄庆清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3970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能相互吻合,相互印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辨认笔录、物证提取笔录。3.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4.被告人黄庆清的供述。5.证人罗某2、罗某3、黄某1、莫某某、黄某2、曾某某的证言。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云浮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7.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8.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9.云浮市第一看守所暂不收押通知书。10.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11.情况说明、情况汇报。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庆清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被害人罗某1是不能真正表达自己意志的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而与被害人罗某1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庆清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庆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庆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庆清的身体情况、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庆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志东人民陪审员 叶树标人民陪审员 李展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煜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