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程正茂、卢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正茂,卢强,黄山市宏都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程正茂,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风景区,申请执行人:卢强,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黄山市宏都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N6KPK1X。法定代表人:王缨,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程正茂、卢强与黄山市宏都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宏都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宏都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黄山市宏都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黄山市宏都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66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146650.00元及相应利息,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