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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童仁红与广德县远洋服装厂、刘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仁红,广德县远洋服装厂,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014号申请人童仁红,女,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县远洋服装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负责人:刘峰,系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刘峰,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童仁红与广德县远洋服装厂、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皖1822民初2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36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工资。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2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