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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侯威与蒋成海、阜阳市精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威,蒋成海,阜阳市精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枣庄市春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416号原告:侯威,男,199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成海,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经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精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颍州区阜南路银座加油站北200米路西,机构代码:91341200713915497U法定代表人:李永萍,该公司经理。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合肥市濉溪路116号信达大厦7/9/11层,机构代码:9134000073894891440法定代表人:于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枣庄市春源运输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外环田屯村,机构代码:370402228000053法定代表人:潘跃,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30号,机构代码:913704008644464054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学彬,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威诉被告蒋成海、阜阳市精英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枣庄市春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庭前,原告侯威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原告侯威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威承担。审 判 长  巫卫东审 判 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