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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张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3393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张某,男。被告:张某,男。原告李某诉被告张雷蕾、张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2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