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龙秀、李国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龙秀,李国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397号原告: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云峰社区世纪大道市政府旁。法定代表人:高继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朝双,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龙秀,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首市。被告:李国群,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龙秀、李国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该案件后,根据原告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李国群的地址,多次查找被告李国群均无下落,以致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经本院通知原告补交提供被告真实准确的地址,原告均未提交也不说明不能补正原因。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李国群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又通知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均未提交,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1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秦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