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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梁某1、梁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梁某1,梁某2,姚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4082号原告郑某,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梁某1,女,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梁某2,男,1968年2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梁某1之父。被告姚某,女,1968年4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梁某1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梁某1、梁某2、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其彩礼款427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介绍人刘秀介绍与被告梁某1认识。分别下彩礼36000元,买戒指5170元及上下车封子660元、880元等。按照农村习俗结婚典礼同居生活,后被告出走分居。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所诉为婚约财产纠纷。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