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7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金磊与吴乃克、徐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磊,吴乃克,徐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7338号原告:张金磊,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吴乃克,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徐小利,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张金磊与被告吴乃克、徐小利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乃克、徐小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当庭变更违约金从2017年5月1日计算至10月16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急需用钱两被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计40000元,有借条为证,证明被告借原告人民币40000元,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归还,如到期不按愿按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归还了8000元,剩余320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予公正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金磊与被告吴乃克、徐小利经他人介绍相识。2016年12月12日被告吴乃克、徐小利向原告张金磊借款40000元,原告张金磊现金支付被告吴乃克、徐小利40000元,当日被告吴乃克、徐小利向原告张金磊出具借条、收条各一张,借条载明:本人徐小利()、吴乃克()今借张金磊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归还,到期不还,愿按百分之二十付违约金(20%);吴乃克、徐小利,2016年12月12日。收条载明:本人徐小利、吴乃克以现金形式收取张金磊肆万元整40000.00元,吴乃克、徐小利,2016年12月12日。借款后,被告吴乃克、徐小利偿还原告张金磊借款8000元,剩余32000元未还。为此原告张金磊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2000元及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告张金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借条、收条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吴乃克、徐小利向原告张金磊借款后剩余32000元未给付的事实清楚,对原告张金磊要求被告吴乃克、徐小利偿还借款32000元及按照年利率20%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乃克、徐小利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金磊借款本金32000元及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吴乃克、徐小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闻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