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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6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佘宝珠、秦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佘宝珠,秦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60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佘宝珠,女,194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燕(佘宝珠之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红,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上诉人佘宝珠因与被上诉人秦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4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佘宝珠以与被上诉人秦红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佘宝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佘宝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501.5元,由上诉人佘宝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兰审 判 员  张 剑审 判 员  汤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蔡 丹书 记 员  钟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