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7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何丽霞、杜姗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霞,杜姗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307号申请人何丽霞,女,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申请人杜姗姗,女,1988年6月6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何丽霞与被申请人杜姗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东侧、规划路南侧福城雅源居小区11-1-104号房屋,并以申请人名下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东侧、规划路南侧福城雅源居小区11-1-104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