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左利、曲春红、白山市思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左利,曲春红,白山市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468号原告: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姚胜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勋,该公司职员。被告:左利,住白山市。身份号码:×××。被告:曲春红,住白山市。身份号码:×××。被告:白山市思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道馨苑小区B3区4号楼门市30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卢福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钦军,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亚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利、曲春红、白山市思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于青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