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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金贵与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贵,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吕金贵,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刘志远,经理。本院在执行吕金贵与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佳乐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牙克石市瓷都佳苑小区1号楼4单元202室(面积:89.8平方米)价格260420元;瓷都佳苑小区12号楼1单元401室(面积:65.55平方米)价格190095元,已共计:450515元的价格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吕金贵。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吕金贵同意等另案审理后由被执行人再提供房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37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