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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灵芝与被告罗尚海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芝,罗尚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375号原告:张灵芝,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尚海,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灵芝与被告罗尚海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灵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约定还款之日起以银行同期最高利率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9日,被告因需要资金承包工程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答应参与分红。双方约定2017年1月26日为最后还款日期,截止2017年9月,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协定款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与利息及分红,但均未果,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身份信息不全无法查找,应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灵芝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粟亚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