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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执复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健、顾佳丽与成卫康、张健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卫康,张健美,黄健,顾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执复7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成卫康,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范益明,南通市圣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员工。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健美,女,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杨辅升,南通市圣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黄健,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顾佳丽,女,198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启东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健、顾佳丽与被执行人成卫康、张健美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成卫康、张健美对该院执行张健美名下的位于启东市吕四港镇天汾镇通吕路派出所东首的房地产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该院审查后作出(2017)苏0681执异84号执行裁定书。成卫康、张健美不服该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启东市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11月28日,黄健、顾佳丽作为出借人(甲方)与张健美、成卫康作为借款人(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300万元,借期三个月,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还款方式为到期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同日,双方就此借款合同申请公证。启东市公证处于同年12月1日出具了(2014)通启证经内字第1569号公证书,公证事项为赋予上述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2016年5月5日,黄健、顾佳丽向启东市公证处申请上述借款合同的执行证书,启东市公证处于同年7月18日出具了(2016)通启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债务人成卫康、张健美欠债权人黄健、顾佳丽本金300万元整及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金中未清偿部分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启东市公证处在出具(2016)通启证执字第6号债权文书过程中,成卫康、张健美确认已收到借款300万元,但提出异议称已还款240万元,并提供了二个U盘,其中一个储存一段录音,另一个储存二段视频。公证人员审查了上述视频和录音,向债权人黄健进行核实,但未认定成卫康、张健美已归还240万元。2016年7月19日,启东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黄健、顾佳丽与被执行人张健美、成卫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案号为(2016)苏0681执1789号,执行标的为(2016)通启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3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16年7月27日,成卫康、张健美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院(2016)苏0681执1789号裁定所确定的执行债权,并依法认定异议人已经归还本金和利息240万元。同年11月4日,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待执行异议处理完毕后可申请恢复执行。同年12月13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681执异69号裁定书,驳回成卫康、张健美不予执行启东市公证处(2016)通启证执字第6号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2017年2月7日,黄健、顾佳丽向启东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年4月20日,该院作出裁定,查封、拍卖张健美名下的位于启东市吕四港镇天汾镇通吕路派出所东首建筑面积1256.33平方米的不动产。成卫康、张健美不服,提出如上异议。启东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成卫康、张健美异议请求的第一项内容,法院已经作出过审查,并作出了(2016)苏0681执异69号裁定书,驳回了其申请。现成卫康、张健美再次提出相同异议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成卫康、张健美提出的第二项异议请求,以执行债权不真实为前提,但法院在(2016)苏0681执异69号裁定中已确认公证债权文书程序合法,不具有错误。该裁定书业已生效,故法院据此查封、拍卖张健美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驳回异议人成卫康、张健美的异议请求。成卫康、张健美不服该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其虽向黄健、顾佳丽借款300万元,但已偿还黄健、顾佳丽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240万元,启东市公证处出具的(2016)通启证执6号证书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法院查封、拍卖张健美名下的位于启东市吕四港镇天汾镇通吕路派出所东首建筑面积1256.33平方米的不动产于法无据,故请求如下:1、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执异第84号执行裁定书;2、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执1789号裁定所确定的执行债权,并依法认定成卫康、张健美已经归还本金和利息240万元;3、撤销启东市公证处(2016)通启证执第6号执行证书及(2014)通启证经内字第1569号公证书。黄健辩称,(2016)通启证执第6号执行证书及(2014)通启证经内字第1569号公证书真实有效,启东市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张健美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维持原审裁定,驳回成卫康、张健美的复议申请。经审查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成卫康、张健美关于已经部分还款的主张是否可以阻却案件的执行。2、执行法院查封、拍卖行为是否合法。关于争议焦点1,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对成卫康、张健美主张的还款事实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及公证规则进行了审查,以成卫康、张健美主张还款的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16)通启证执第6号执行证书。执行法院在执行时,成卫康、张健美就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的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后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苏0681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予以驳回,且该驳回裁定已经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上述辩称主张在本案程序中不再予以审查处理。至于成卫康、张健美主张在公证债权执行证书制作中,双方就相关事实已存在重大争议,该辩称主张不仅已经过公证机关的审核,在执行中,执行法院也已依法审查并作出驳回异议裁定。若两复议人仍不服该裁定,在程序上,两复议人仅可以就已生效的原准予执行并驳回其异议的裁定,向执行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其要求在本案中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驳回其不予执行申请的裁定、撤销该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关于执行债权的认定及撤销启东市公证处的执行证书、公证书的请求,本院碍难支持。关于争议焦点2,因执行法院在(2016)苏0681执异69号裁定中已确认公证债权文书程序合法,且该裁定已经生效。执行法院据此作出查封、拍卖张健美房产的裁定,该执行行为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卫康、张健美的复议申请,维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执异8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骥审判员 刘 瑜审判员 陈新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