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5200志得利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与昆山天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得利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天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200号原告:志得利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01659-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谷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郭清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南飞,女,汉族,1985年6月8日生,住江苏省赣榆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天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1152756H,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丰安路33号。法定代表人:邓铁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国,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志得利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天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得利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82元,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志得利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夏宏光人民陪审员 徐明芳人民陪审员 姚俊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