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淄博银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淄博银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亚楠,唐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03380H。负责人:杜志刚,行长。被执行人:淄博银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与姜萌路口东500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05622321-1。法定代表人:王亚南。被执行人:贵州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72215768-3。法定代表人:唐志贵,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亚楠,男,1978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唐志贵,男,194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初5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银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亚楠、唐志贵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银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亚楠、唐志贵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