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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孟凡涛与刘昌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涛,刘昌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126号申请人孟凡涛,男,1977年10月15日生,无职业,现住址: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刘昌健,男,1991年3月18日生,个体,现住址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孟凡涛与被执行人刘昌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吉0702宁民初字第3348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昌健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人劳务费8152元,如被告延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宁民初字第334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