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孟凡涛与刘昌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涛,刘昌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126号申请人孟凡涛,男,1977年10月15日生,无职业,现住址: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刘昌健,男,1991年3月18日生,个体,现住址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孟凡涛与被执行人刘昌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吉0702宁民初字第3348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昌健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人劳务费8152元,如被告延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宁民初字第334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