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7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XX与张锦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锦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7737号原告:XX,男,1983年5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范亚翠,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锦林,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XX诉被告张锦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陆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卫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