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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45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吴海强与刘芮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强,刘芮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45251号原告:吴海强,男,1986年9月6日出生。被告:刘芮利,女,1991年1月30日出生。原告吴海强与被告刘芮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吴海强诉称,诉讼请求:1.要求刘芮利偿还欠款7480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刘芮利承担。事实与理由:吴海强与刘芮利均从事旅游业务,双方系合作关系。刘芮利利用北京神舟国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北京招揽旅客,吴海强在张家界接待旅客。吴海强于2016年6月7日至6月11日接待了刘芮利送来的29名旅客,刘芮利一直未支付团款,共欠团款74805元。吴海强多次催要,刘芮利于2016年6月23日给吴海强出具欠条,但至今未偿还。故吴海强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芮利于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吴海强的实际住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西局玉园2号楼1层804室,故此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凤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