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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7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黎家庆与梁毕凡、黄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家庆,梁毕凡,黄影,江门市德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7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黎家庆,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鹤山市。被执行人:梁毕凡,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黄影,女,汉族,1979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江门市德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西区工业区大合山蓬江区信力达机器配件厂内。法定代表人:黄影。申请执行人黎家庆与被执行人梁毕凡、黄影、江门市德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民初5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84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所得分配款项741454元给申请人。除上述财产外,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777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