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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晓红与邯郸浙商义务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刘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晓红,邯郸浙商义务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刘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176号原告:邓晓红,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党员,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身份证号:×××1523电话:。被告:邯郸浙商义务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峰,男,1974年9月15日,汉族,住址:邯郸市邯山区,,0310-3227888。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晓红与被告邯郸浙商义务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被告刘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晓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绪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