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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5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广德与马文晖、李茹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德,马文晖,李茹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869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德,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马文晖,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李茹因,女,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李广德与马文晖、李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0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马文晖偿还李广德借款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李茹因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与马文晖对李广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马文晖、李茹因逾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李广德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14110元,执行费为21541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文晖、李茹因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各部门对被执行人马文晖、李茹因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马文晖有名下位于白云区同和路春兰一街14号401房、白云区同嘉路岭南二街44号109铺及其名下位于白云区××路××街××房的房屋,被执行人李茹因无财产。上述三套房产均轮候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文晖、李茹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且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马文晖、李茹因采取多项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文晖、李茹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58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常康华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礼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