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327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简阳市。被告唐某某,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帅彬,四川金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为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茂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