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俊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俊钢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俊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超被执行人: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邦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俊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9752.8元,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63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陕西隆顺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