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8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立志与陈碧波、夏小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志,陈碧波,夏小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8001号原告:张立志,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郑丽萍,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碧波,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夏小晴,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立志与被告陈碧波、夏小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当庭变更):1、被告陈碧波、夏小晴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自2017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立志的委托代理人郑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碧波、夏小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6日,被告陈碧波向原告张立志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当日,被告陈碧波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借款20000元。借款后,被告陈碧波至今未予偿还。被告陈碧波、夏小晴系夫妻,于201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碧波、夏小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立志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20000元自2017年3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陈碧波、夏小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陶 勋?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