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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吉彪、伍书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吉彪,伍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财保4××号申请人:林吉彪,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林海腾(申请人林吉彪之子),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申请人:伍书斌,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林吉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伍书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号轿车。申请人林吉彪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锦绣路233号(锦绣佳园)2幢9层904、-1层4××号的房产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吉彪已经提供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伍书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号轿车,扣押期限为两年。二、查封申请人林吉彪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锦绣路233号(锦绣佳园)2幢9层904、-1层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50元,由申请人林吉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