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2执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高德汇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粤品越味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高德汇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粤品越味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307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高德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95号广州科学城商业广场A5栋六楼自编628号。法定代表人:吴健梅。被执行人:广州市粤品越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93号高德汇购物中心自编号A6-305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春。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高德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粤品越味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398688.35元等金钱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粤品越味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2017)粤0112执30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奋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