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6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俞运根、朱新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运根,朱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6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俞运根,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朱新凤,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俞运根、朱新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俞运根、朱新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运根、朱新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7年9月30日以(2016)皖0223执6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俞运根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仙北路8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俞运根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仙北路8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