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从祥、李珍华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从祥,李珍华,陈传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625民初1338号原告:陈从祥,男,汉族,1957年7月2日出生,居民,住谷城县。原告:李珍华,女,汉族,1958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住谷城县。原告:陈传鑫,男,汉族,2015年4月22日出生,居民,住谷城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军,谷城县冷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星火路*号公交调度大楼*楼。代表人:金祖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霏,该公司员工。原告陈从祥、李珍华、陈传鑫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9时许,蒋启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面包车,由谷城县城关镇至谷城县公安局车管所方向行驶,行至谷城县××水路××路段,与原告陈从祥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陈从祥、乘坐人李珍华、陈传鑫受伤。原告陈从祥伤后在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2220.60元。谷城县人民医院关于原告陈从祥的出院证明载明:出院诊断:1、右髋部右膝部软组织损伤;2、左肺包块待查。医生建议:休息2周,加强营养。原告陈传鑫伤后在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花去医疗费721.10元。谷城县人民医院关于原告陈传鑫的出院证明载明:出院诊断:1、多处软组织损伤;2、上呼吸道感染。医生建议:患者外伤情况稳定,上呼吸道感染需转儿科继续治疗。原告李珍华伤后在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12538.30元。谷城县人民医院关于原告李珍华的出院证明载明:出院诊断:1、左锁骨粉碎性骨折;2、左肩部左踝关节软组织损伤。医生建议:休息3月,专人护理,避免早起过度活动,不适随诊。2017年3月21日,该事故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启明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从祥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7月1日,原告李珍华的伤残程度经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后期治疗费12000元。原告李珍华支付法医鉴定费1400元。现原告陈从祥、李珍华、陈传鑫提起诉讼。另查明,2016年9月19日,蒋启明为其所有的鄂F×××××的小型面包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均为2016年10月4日零时起至2017年10月3日24时止。蒋��明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为B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赔付原告陈从祥、李珍华、陈传鑫的各项损失92466.50元;二、原告陈从祥、李珍华、陈传鑫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计436元,由原告陈从祥、李珍华、陈传鑫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保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心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