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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磊、文虎林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磊,文虎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财保33号申请人:彭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力青,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满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申请人:文虎林,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申请人彭磊与被申请人文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彭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文虎林所有的豫D×××××奥迪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彭磊提供担保(保险单号341007304802017000410),担保金额为8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彭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将被申请人文虎林所有的豫D×××××奥迪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申请人彭磊预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宇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