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诉被告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肖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9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国庆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蔡忠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秋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公司职员。被告:肖某,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金城紫金花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诉被告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佟 薇审 判 员 陆冬梅人民陪审员 徐明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