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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会才与梁春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会才,梁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743号申请人:孙会才,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贤,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春山,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海拉尔房产建筑段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孙会才诉梁春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内078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1650元,执行费2175元,我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梁春山的妻子有退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春山的妻子德辉在中国建设银行根河支行帐号6217000430003930503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