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维与王浩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王浩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8执614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城镇。被执行人王浩洋,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街道冬梅委。身份证号码:230208197812271362申请执行人王继与被执行人王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208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继与被执行人王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