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福军、赵福建等与赵治良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军,赵福建,赵其涛,赵其斌,赵福永,赵福文,赵福昌,赵福涛,赵福刚,曾令芳,赵治良,罗店镇丁家冲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838号原告:赵福军,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赵福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赵其涛,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赵其斌,又名赵铭,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赵福永,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赵福文,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赵福昌,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赵福涛,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赵福刚,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曾令芳,女,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十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锋,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治良,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平,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店镇丁家冲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曾文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赵福军、赵福建、赵其涛、赵其斌、赵福永、赵福文、赵福昌、赵福涛、赵福刚、曾令芳与被告赵治良、罗店镇丁家冲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福军、赵福建、赵其涛、赵其斌、赵福永、赵福文、赵福昌、赵福涛、赵福刚、曾令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73元,减半收取计1786.50元。审 判 长 李吉平人民陪审员 李登建人民陪审员 孟达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一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