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2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慧容、苏朝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慧容,苏朝生,苏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2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慧容,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苏朝生,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苏小霞,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慧容与被执行人苏朝生、苏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526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10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欠款20000元,直至还清欠款本息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